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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举措”加强2016年药品电子监管
Date:2016/3/2 浏览人数:202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三举措”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严格电子监管。
    一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行电子监管。继续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在药品销售包装上加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及时核注核销。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对由于药品小包装体积过小或异型包装等致使无法在小包装上赋码的特殊情况,可按规定报福建省局审批后在上一级包装上赋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应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严格按照“采购有码、购销必扫、扫后即传、遇警必核”的要求执行,实现电子监管全品种全链条覆盖。   

    二是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赋码、上传数据、核注核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责令其改正;对不按规定核注核销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查处。对因不及时核注核销导致假劣药品进入正常流通渠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注重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用。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重应用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使其在日常监管和稽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每季度报送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应用典型案例,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和手机APP移动客户端软件的建设和推广使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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